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是如何解释的?
最近遇到了一些和寻衅滋事相关的事情,不太清楚在刑事案件里,到底怎样就算是寻衅滋事,什么样的情况又不算。还有,怎么判断情节是恶劣还是严重呢?想了解一下两高对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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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相关解释,对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明确。 首先,对于什么是“寻衅滋事”做了界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规定的相关行为,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如果是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相关行为,通常也认定为“寻衅滋事”,但要是矛盾是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而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不过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这些行为并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在认定“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方面也有具体标准。比如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引起他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等情形,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等情况,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 此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且未经处理的,也有相应处罚规定。并且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其他一些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目的在于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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