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是如何解释的?

我最近遇到一些麻烦事儿,和别人起了冲突,有点担心自己的行为会不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想具体了解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在法律适用上是怎么规定的,比如什么样的行为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认定的标准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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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于准确认定和处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什么是“寻衅滋事”呢?如果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就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相关行为的,一般也认定为“寻衅滋事”,不过要是矛盾是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另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等行为,通常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这些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在认定“寻衅滋事”时,对于不同行为还有具体的“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标准。比如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或者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又或者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等情况,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多次实施、持凶器实施等情形属于“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达到一定财物价值、多次实施等情况认定为“情节严重”。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要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如果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罚。要是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其他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的构成要件,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最后,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相关概念: 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情节恶劣:在法律上是对某种犯罪行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描述,具体到寻衅滋事罪,不同行为有着不同的认定标准,比如随意殴打他人中的致伤情况、行为次数等达到一定程度就认定为情节恶劣 。 情节严重:同样是衡量犯罪行为严重程度的概念,对于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寻衅滋事行为,从财物价值、行为次数等方面来判断是否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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