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是怎样规定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是对该制度适用的进一步细化和指导。 首先,关于适用范围,该指导意见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也就是说,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任何一个阶段表示认罪认罚,都可以适用该制度。而且,该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这体现了该制度的广泛性和包容性,目的是鼓励更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其次,在“认罪”的认定方面,“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这表明,认罪并不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所有细节都毫无争议,只要对主要犯罪事实认可即可。 在“认罚”的认定上,“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从宽幅度上,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以及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在量刑时要体现差异。一般而言,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要大于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 该指导意见还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程序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以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公正、高效地实施。例如,在程序上要求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也存在几种特殊情况可以不采纳,这也保证了司法的公正和审判的独立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