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签订扶养协议,之后又立下自书遗嘱,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我之前和别人签了扶养协议,可后来我又自己写了份遗嘱。现在我有点担心,不知道之后到底按哪个来执行,这扶养协议和自书遗嘱的效力到底是怎样规定的啊,我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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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当出现先签订扶养协议,之后又立下自书遗嘱的情况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如何处理。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扶养协议和自书遗嘱的概念。扶养协议通常指的是遗赠扶养协议,它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而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所立下的对自己财产进行处分的一种遗嘱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这表明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是优先于遗嘱和法定继承的。也就是说,当遗赠扶养协议与自书遗嘱内容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因为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的合同行为,扶养人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扶养义务,为了保障其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它更高的效力。 然而,如果自书遗嘱中涉及的财产部分并未在遗赠扶养协议中进行处分,那么这部分财产可以按照自书遗嘱的内容进行处理。例如,遗赠扶养协议只涉及了一套房产,而自书遗嘱中除了这套房产外,还对其他存款等财产进行了处分,那么存款部分就可以按照自书遗嘱来执行。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要对两份文书所涉及的财产范围进行区分,分别按照相应的规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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