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和最后一个遗嘱哪个更有效?
我之前立了一份公证遗嘱,现在又重新立了一份遗嘱。我不太清楚,之后如果涉及到遗产分配,是之前的公证遗嘱有效,还是我最后立的这份遗嘱有效呢?我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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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判断公证遗嘱和最后一个遗嘱哪个更有效,需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遗嘱和公证遗嘱的概念。遗嘱是指自然人在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及相关事务进行预先处分,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而公证遗嘱是遗嘱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遗嘱。过去,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效力,即当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时,公证遗嘱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进行了重要修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这意味着,现在法律不再赋予公证遗嘱优先效力。无论遗嘱是否经过公证,只要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当存在多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都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也就是说,如果您先立了公证遗嘱,之后又立了新的遗嘱,且两份遗嘱内容有冲突,那么最后所立的遗嘱会被认定为有效遗嘱,用于处理您的遗产等相关事务。 所以,在如今的法律框架下,最后一个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才是确定遗产分配等事项的依据,而不再单纯依据遗嘱是否经过公证来判断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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