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遗嘱以哪个为准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我家里老人先后立了好几份遗嘱,内容有些还不一样。我就想知道,按照现在的法律,到底以哪份遗嘱为准呢?我不太懂这些法律规定,就怕之后处理遗产的时候出问题,所以想弄清楚这个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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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遗嘱是遗嘱人按照法律规定处分个人财产,安排与此有关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当出现多份遗嘱的情况时,很多人会疑惑究竟以哪份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这意味着,如果遗嘱人立了多份遗嘱,并且这些遗嘱的内容存在相互抵触的情况,那么在判断以哪份遗嘱为准时,应当以最后所立的遗嘱内容来执行。比如,老王先立了一份遗嘱,将自己的房产留给大儿子,后来又立了一份遗嘱,把该房产留给小儿子,那么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就应当以第二份遗嘱为准,房产由小儿子继承。 不过,这里的遗嘱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遗嘱。遗嘱的有效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比如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等。如果存在遗嘱无效的情形,比如遗嘱是在被胁迫、欺骗的情况下订立的,或者遗嘱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要求(如代书遗嘱没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等),那么这份遗嘱就不能作为分配遗产的依据。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对遗嘱的真实性、有效性等存在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由法院依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来进行认定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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