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两份遗嘱哪份具有法律效力?

我爷爷生前先后立了两份遗嘱,内容有些冲突。第一份是两年前写的,第二份是上个月写的。我现在特别纠结,不知道该以哪份遗嘱为准,想了解下在法律上到底哪份遗嘱才是有效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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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两份遗嘱哪份有效的问题前,我们先明确遗嘱的概念。遗嘱是自然人在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及相关事务进行预先处分,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我国《民法典》对遗嘱的效力认定有详细规定。首先,遗嘱要具有法律效力,需满足一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方面,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等多种形式,每种形式都有其特定的要求。比如自书遗嘱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实质要件要求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当存在两份遗嘱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来确定效力。如果两份遗嘱的形式和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且都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后立的遗嘱效力优先于先立的遗嘱。这是因为遗嘱是遗嘱人对自己财产处分的意思表示,随着时间推移和情况变化,遗嘱人可能会改变之前的想法,所以法律尊重遗嘱人最后的意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然而,如果其中一份遗嘱经过公证,在《民法典》施行前,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效力。但《民法典》施行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同样按照最后遗嘱为准的原则处理。此外,如果一份遗嘱存在无效的情形,比如遗嘱人在立遗嘱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遗嘱是受欺诈、胁迫所立等,那么这份遗嘱就是无效的,自然以另一份有效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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