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或者发 现了漏罪该如何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或者发现漏罪的情况并不少见。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针对这两种情况的法律处理方式。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服刑期间又犯罪,指的是罪犯在监狱等服刑场所内,在刑罚执行期间再次实施了新的犯罪行为。而发现漏罪,是指在罪犯服刑过程中,司法机关发现该罪犯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 对于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就是所谓的“先减后并”原则。举例来说,如果罪犯甲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执行了3年后又犯新罪,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那么,就先将前罪未执行的7年与新罪的5年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并罚,最终决定执行的刑期。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对于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就是“先并后减”原则。例如,罪犯乙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执行了2年后发现有漏罪,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那么,先将前罪的8年和漏罪的4年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并罚,假设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由于已经执行了2年,那么乙还需要再执行8年。 综上所述,无论是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还是发现漏罪,法律都有明确且严谨的处理方式,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刑罚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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