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等于离职证明吗


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等同于离职证明。 首先来说说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它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期限内,因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所出具的文本。其作用主要是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况及原因,常作为补偿金的依据。比如,公司因为业务调整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这时候出具的就是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等多种情形下可解除劳动合同。 而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它主要用于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再存在劳动关系,对于劳动者转出人事关系、续接社会保险,以及再次求职时都非常重要。很多新单位在录用新员工时,会要求其必须出具离职证明。 二者的区别还体现在出具主体和时机上。离职证明可以是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自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的书面通知;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由用人单位依法出具的,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且,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通常是在劳动者依法办理完离职手续时,由用人单位出具。若用人单位未出具,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出具。 相关法律也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该证明的,不仅可能会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总之,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离职证明在概念、作用、出具主体和时机等方面都存在差异。 相关概念: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对劳动合同解除情况及原因的说明文件,由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出具。 离职证明: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用于多种离职后的事务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