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解除证明和离职证明有区别吗
最近在办理离职相关事宜,对劳动关系解除证明和离职证明有点迷糊。不太清楚这两个证明具体有啥不一样,担心会影响后续流程。想了解它们在出具主体、内容、用途等方面到底有没有区别,能不能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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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解除证明和离职证明是有区别的。 首先,出具主体不同。劳动关系解除证明一般是由用人单位出具的,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而离职证明通常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通知书 ,也就是由劳动者提出。 其次,出具时机不同。劳动关系解除证明通常是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依法办理完离职手续后,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则是劳动者在正式离职前三十日就需要出具给用人单位。 再者,所提供的事由不同。离职证明主要表明劳动者自主、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表达的是用人单位和员工经过协商后,共同决定结束劳动合同关系。 另外,在涉及劳动补偿方面,二者也可能存在差异。比如,员工主动离职,可能没有经济补偿;而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等符合法定情形时,可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在用途上,二者都能证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但在一些具体事务办理中,比如申请失业补贴,可能更常用劳动关系解除证明。 相关概念: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劳动合同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协议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 单方解除:是指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无需对方同意,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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