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会如何处理?
我涉及一个案子,现在已经经历了补充侦查,但感觉证据还是不充分。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会怎么处理这个案子呢?是会继续侦查,还是有其他的处理方式?心里一直没底,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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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程序里,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当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时,处理方式要依据不同的诉讼阶段来确定。 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里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该条明确指出了补充侦查的次数限制以及证据不足时的处理办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 到了审判阶段,如果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但如果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也就是说,法院不能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对被告人定罪。 总的来说,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时,无论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法律都有相应的保障机制,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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