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调解不成该怎么处理?


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调解不成时,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合法途径来进一步解决纠纷。首先,需要明确劳动争议调解的概念。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通过宣传法律、法规、政策和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有两类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终局裁决有法律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总之,劳动争议调解不成后,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和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