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校园人身损害赔偿如何认定过错责任?

我孩子在学校和同学打闹受伤了,学校说他们没责任,对方家长也觉得不应该全怪他们孩子。我想知道在校园里发生人身损害赔偿这种情况,到底该怎么认定各方的过错责任呢?我很困惑,不知道该找学校还是对方家长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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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校园侵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认定过错责任是一个复杂但有明确法律依据的过程。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一下。首先,我们要明确校园人身损害赔偿的含义。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指的是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生的人身受到伤害,从而引发的关于赔偿责任的问题。这里的人身伤害可能是由学校的设施不安全、教师的管理疏忽或者其他学生的侵权行为等多种原因造成的。接下来,我们依据不同年龄段的学生来分析过错责任的认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对于这个年龄段的学生,学校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简单来说,只要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学校首先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的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例如,一个五岁的孩子在幼儿园的滑梯上摔倒受伤,幼儿园需要证明自己对滑梯进行了定期检查维护,老师在旁边进行了有效的看护等,才能免除责任。而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受伤的学生一方需要证明学校在教育、管理方面存在过错。比如,一个十岁的学生在体育课上因为老师没有讲解清楚运动规则而受伤,受伤学生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老师没有尽到讲解规则的责任。此外,如果是第三人侵权导致学生人身损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例如,校外人员进入学校打伤学生,首先由该校外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存在管理漏洞,比如没有阻止校外人员随意进入校园,那么学校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认定校园人身损害赔偿的过错责任时,要综合考虑学生的年龄、学校的职责以及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等多种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各方的责任。这样才能公平合理地解决赔偿问题,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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