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受理后诉讼案件该如何处理?
我公司申请破产已经被受理了,但是之前公司还有一些诉讼案件没了结。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这些诉讼案件会怎么处理,是会继续审理,还是会有其他的安排呢?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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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院受理了公司的破产申请后,对于相关诉讼案件的处理,有一系列明确的法律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这里所说的中止,简单来讲就是先暂停一下,就像比赛按了暂停键一样。这是因为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债务清偿等都需要进行统一的安排和处理,诉讼的继续进行可能会影响到这些工作的开展。比如,如果在破产受理后,继续进行个别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诉讼并执行判决,可能会导致债务人的财产被个别债权人优先受偿,从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然后,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和事务的人,当他们接管了债务人的财产,意味着破产程序进入到了一个可以继续处理诉讼案件的阶段。管理人会代表债务人参与诉讼,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维护债务人以及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在一些涉及合同纠纷的诉讼中,管理人会审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并在诉讼中提出相应的主张。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这是为了方便法院对破产案件和相关诉讼进行统一的管理和协调,避免不同法院之间的判决出现冲突,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比如,如果债务人在多个地方有诉讼案件,在破产受理后,这些案件都要集中到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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