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的房贷该怎么处理?
我和配偶打算离婚,但我们有一套还在还房贷的房子。我不知道离婚后这个房贷要怎么处理,是继续一起还,还是一方独自承担,又该怎么划分呢?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和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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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时涉及房贷的处理,其实是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的。首先我们要明白,房贷是基于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产生的债务。对于夫妻共同贷款购买的房屋,房贷通常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就意味着,如果是夫妻共同房贷,双方可以先自行协商如何偿还。比如,可以约定由一方继续偿还剩余房贷,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房屋折价款;也可以约定将房屋出售,用售房款偿还房贷后再分割剩余款项。 若协商不成,就需要法院来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房屋的归属、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一般来说,如果房屋判给一方,那么这一方通常要承担剩余的房贷,并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补偿的金额会根据房屋的购买价格、已还贷款、房屋增值等情况来确定。 另外,如果是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所以这种情况下,虽然房贷是婚前一方的债务,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增值,另一方是有权要求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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