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受贿罪与渎职罪法条竞合该如何处理?

我涉及到一起案件,其中既有可能构成受贿罪的情形,又存在疑似渎职罪的情况,现在不太清楚这两个罪名出现法条竞合的时候应该怎么处理,是会按一个罪来判,还是数罪并罚呢?想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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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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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受贿罪与渎职罪法条竞合如何处理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这两个罪名。受贿罪,简单来说,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而渎职罪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它是一类犯罪的统称,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了渎职罪的相关内容。 当受贿罪与渎职罪出现法条竞合时,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来处理。这是因为,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同时符合受贿罪和渎职罪的构成要件,但如果对其进行数罪并罚,可能会导致对同一行为的重复评价,有失公平。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这里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主要是指《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徇私枉法罪等渎职犯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法理角度来看,“从一重罪处罚”原则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要求。该原则能够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合理确定刑罚,避免出现量刑畸重的情况。在实际案例中,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受贿数额、渎职行为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来判断哪个罪名的处罚更重,进而以该罪名对行为人进行定罪处罚。这样既能准确打击犯罪,又能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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