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开设赌场罪怎么处理?


在我国,开设赌场罪是一个比较明确的刑事罪名。下面为您详细解释开设赌场罪的处理方式。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开设赌场罪的概念。开设赌场罪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有人专门弄个地方让人来赌博,或者用各种方式组织别人一起赌博,这就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什么样的情况算“情节严重”呢?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开设赌场罪的处理,法院会综合考虑很多因素,比如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中的作用、获利情况、参赌人数、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情节,也就是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有立功表现,比如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外,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总之,开设赌场罪的处理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判决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