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后被继承人又作出了与公证遗嘱相反的意思表示,该遗嘱应如何处理?
我之前做了遗嘱公证,可后来想法变了,又做了与公证遗嘱相反的意思表示。现在我有点担心,不知道之前公证过的遗嘱还有没有效,之后该怎么处理这个遗嘱的问题,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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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遗嘱公证后被继承人又作出与公证遗嘱相反意思表示时遗嘱如何处理的问题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遗嘱和遗嘱公证的概念。遗嘱是自然人在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个人财产及与财产相关的其他事务进行预先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而遗嘱公证则是公证机构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过去,根据原《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说,曾经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效力,若要改变公证遗嘱,必须再次进行公证。但随着《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情况发生了变化。
《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就意味着,公证遗嘱不再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效力。当被继承人在遗嘱公证后又作出了与公证遗嘱相反的意思表示时,若该意思表示是以合法有效的遗嘱形式作出,那么将按照最后这份遗嘱来处理遗产。
例如,老张之前立下公证遗嘱,将自己的房产留给大儿子。后来,老张又自书了一份遗嘱,明确表示将该房产留给小儿子。只要这份自书遗嘱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如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等,那么在老张去世后,就应以这份自书遗嘱为准,房产由小儿子继承。
总之,《民法典》实施后,遗嘱的效力以最后合法有效的遗嘱为准,不再以是否公证来判断遗嘱效力的高低。被继承人在公证遗嘱后作出相反意思表示且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新的意思表示对应的遗嘱将优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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