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中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如何处理?


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处理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法律问题,涉及到多方的利益和法律规定。下面为你详细解释相关法律概念和处理方式。首先,我们要了解“破产管理人”这个概念。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法院会指定破产管理人,由他们来负责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和处理相关事务。破产管理人有权决定对破产企业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是继续履行还是解除。这一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这一规定赋予了破产管理人在处理未履行完毕合同上的主动权。如果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那么意味着合同双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完成各自的义务。继续履行合同可能会为破产企业带来一定的收益或者避免更大的损失。但同时,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费用会作为共益债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这是为了保障合同相对方的权益,让其在继续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会因为企业破产而遭受损失。而如果破产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那么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会作为普通破产债权进行申报。不过要注意,这里的损害赔偿范围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和合同约定来确定。总之,在企业破产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处理需要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来执行,破产管理人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做出最合适的决定。同时,合同相对方也需要密切关注破产程序的进展,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