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时该如何处理?
当原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时,我们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解决问题。首先,要明确这里涉及到的基本法律概念。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它的正常召开对于公司的决策和运营至关重要。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执行董事在一些规模较小的公司中行使董事会的职权。如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不履行召开股东会的职责,就会影响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也就是说,当原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出现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情况时,第一步可以看公司是否有监事会或者监事。如果有,就由监事会或者监事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例如,公司有监事,且法定代表人不履行职责,那么监事就有权站出来组织股东会的召开。
如果监事会或者监事 也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职责,那么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这是为了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防止因为个别人员的不作为而使公司陷入决策困境。比如,有股东持有公司超过十分之一的表决权,在前面的程序都无法实现股东会召开的情况下,该股东就可以自行组织召开股东会,以推动公司的决策进程。这样的规定,确保了公司在遇到特殊情况时,仍然能够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决策和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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