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总公司中标后交给分公司执行,盖章应该怎么操作?

我们公司最近中标了一个项目,由于项目所在地的分公司更熟悉当地情况,总公司决定将项目交给分公司执行。但是在合同盖章环节遇到了问题:到底是盖总公司的章还是分公司的章?如果需要盖总公司的章,是否需要额外授权?具体流程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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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总公司中标后将项目交给分公司执行的情况下,盖章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法律关系和授权情况来确定。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61条规定,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总公司作为中标主体,可以将项目执行权授予分公司,但这种授权必须是明确的。 其次,在合同签订时,通常应该盖总公司的公章,因为总公司是中标主体,具有相应的法律资格。如果由分公司代为盖章,需要总公司出具正式的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分公司代表总公司签订合同。 第三,关于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应当包括:授权事项、授权期限、授权范围等关键信息,并由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总公司公章。 最后,在具体操作中,建议采取以下步骤:1)总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2)分公司持授权委托书与对方签订合同;3)合同上同时加盖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公章,以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做法可能会增加合同管理的复杂性,因此建议在项目实施前,与合同相对方充分沟通,确保各方对合同签订方式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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