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就业歧视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在劳动争议中如何处理?


健康就业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晋升等就业环节中,基于求职者或员工的健康状况给予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也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就业原则。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平等就业权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意味着劳动者在就业机会上不应因健康等非工作相关因素而受到歧视。我国多部法律都对平等就业权进行了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虽然这里没有直接提及健康,但该法的立法精神是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机会,健康就业歧视也应在其规制范围内。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二十七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在劳动争议中,如果劳动者认为自己遭遇了健康就业歧视,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要求其说明拒绝录用或差别对待的合理理由。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合理理由,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进行调查,如果发现存在健康就业歧视行为,可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虽然该条例主要针对工作时间问题,但劳动监察部门对就业歧视等违法行为也有相应的处理权力。 其次,劳动者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在仲裁过程中,劳动者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遭遇了健康就业歧视,如用人单位的拒绝录用通知、与用人单位的沟通记录等。如果仲裁结果不满意,劳动者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和事实进行审理,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总之,健康就业歧视在我国是受到法律规制的。劳动者在遭遇此类问题时,应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应遵守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就业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