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我所在的公司有个管理人员,感觉他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听说这种行为达到一定数额就犯罪了。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数额特别巨大是怎么界定的,有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能让我清楚这个标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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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通常在司法实践中可能涉及到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下面为你详细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和概念。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对于数额特别巨大等标准,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六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虽然这里没有直接明确“数额特别巨大”,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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