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是怎样规定的?


《河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情况制定的。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方面,该条例规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关于房地产开发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在房地产经营方面,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此外,该条例还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监督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违反该条例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