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协议有哪些不可不知的猫腻?


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在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然而,其中也可能存在一些容易让人忽视的“猫腻”,下面为您详细分析。 首先是权利义务的不合理变更。补充协议可能会对原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进行调整,如果不仔细审查,可能会导致一方的权益受损。比如,原合同约定买方在货物交付后10天内付款,补充协议却将付款时间缩短至3天,这显然加重了买方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补充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同样适用该规定。所以,在签订补充协议时,一定要仔细审查其中权利义务的变更是否合理。 其次是条款的模糊性。有些补充协议可能会使用模糊的语言,导致双方对条款的理解产生分歧。例如,补充协议中约定“在合理时间内完成某项工作”,但对于“合理时间”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这种模糊的条款在履行过程中容易引发争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在签订补充协议时,要尽量避免使用模糊的语言,明确各项条款的具体含义。 再者是隐藏的附加条件。补充协议中可能会隐藏一些附加条件,这些条件可能会对一方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比如,补充协议中规定“如果卖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某种特定的文件,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在签订协议时,卖方可能并没有意识到这个条件的存在。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所以,在签订补充协议时,要仔细审查每一个条款,确保没有隐藏的附加条件。 另外,补充协议的生效条件也需要注意。有些补充协议可能会规定特定的生效条件,如需要经过特定部门的批准或者双方签字盖章后才生效。如果不了解这些生效条件,可能会导致协议无法生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因此,在签订补充协议时,要明确其生效条件,并按照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最后,要注意补充协议与原合同的冲突问题。如果补充协议的内容与原合同的内容存在冲突,一般应以补充协议为准。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对冲突条款的理解不一致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所以,在签订补充协议时,要明确补充协议与原合同的关系,避免出现冲突。 总之,在签订补充协议时,一定要保持警惕,仔细审查每一个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如果对补充协议的内容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