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我国《土地管理法》的历史变迁过程是怎样的?

我想了解下我国《土地管理法》是怎么一步步发展变化的。在实际生活中,土地相关事务很常见,我不清楚它从过去到现在经历了哪些阶段和重要改变,希望能有个清晰的了解,比如各阶段有什么特点、发生变化的原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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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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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管理法》自颁布以来,经历了多次重要修订,反映了不同时期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其历史变迁过程。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土地管理的法律,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土地管理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轨道。该法确立了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并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的利用和保护、国家建设用地、乡(镇)村建设用地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此次修正的主要内容是增加了“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这一规定打破了长期以来我国国有土地无偿使用的局面,为土地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同时,删除了“禁止出租土地”的规定,允许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依法转让。 1998年8月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全面修订。这次修订是在总结我国土地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强土地宏观管理的需要进行的。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同时,完善了征地补偿制度,提高了征地补偿标准,加强了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此次修正主要是根据宪法修正案的精神,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进一步明确了征收和征用的区别。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这次修正重点是破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改革土地征收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为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的条件下,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还可以转让、互换或者抵押。 总的来说,我国《土地管理法》的历史变迁过程是一个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土地管理制度、不断加强土地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过程。每一次修订都反映了当时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调整和改革方向,对于保障土地的合理利用、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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