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违约时置业者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在开发商违约的情况下,置业者是否有权解除合同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解除合同”是什么意思。简单来说,解除合同就是让已经签订的合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不用再按照合同的约定去履行各自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这就是说,如果置业者和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事先约定了开发商出现某些违约情形时,置业者有权解除合同,那么当这些约定的违约情况发生时,置业者当然就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也规定了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如果开发商的违约行为符合上述法定情形,比如开发商明确表示无法交房,或者迟延交房经置业者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房,导致置业者购买房屋居住等目的无法实现,那么置业者也有权解除合同。 不过,置业者在行使解除权时,需要注意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一般来说,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