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在哪些情况下可以退房?


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可能会遇到各种情况,导致想要退房。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一些常见的购房者可以退房的情况。 首先是开发商逾期交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房,且逾期时间达到了合同约定的退房条件,购房者就有权要求退房。一般来说,合同中会约定开发商逾期交房一定天数后,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付房款及利息。例如,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25年1月1日交房,但到了3月1日仍未交房,且合同规定逾期超过60天购房者有权退房,那么购房者就可以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要求退房。 其次是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如果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地基下沉等,影响到购房者的正常居住安全,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而且,对于一些非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如果经多次维修仍无法解决,严重影响了购房者的生活质量,购房者也可以主张退房。比如,房屋的卫生间一直漏水,经过多次维修仍不能解决,导致购房者无法正常使用卫生间,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就可以考虑退房。 再者是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例如,开发商未经购房者同意,将原本规划的小区绿化区域改为了停车位,这就属于擅自变更规划设计,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 另外,房屋面积误差过大也可能导致退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比如,合同约定房屋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但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只有95平方米,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达到了5%,购房者就可以要求退房。 最后,如果开发商的证件不全,导致合同无效。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如果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没有取得相关的证件,如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那么该房屋买卖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并返还已付房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