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住房公积金追缴有怎样的时效规定?

我之前在一家公司上班,在职期间公司一直没给我交住房公积金。现在我已经离职一段时间了,才想起来这件事。我想知道我还能不能要求公司补缴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追缴有没有时间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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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积金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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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追缴时效在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中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具有强制性、互助性和保障性。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对于住房公积金追缴时效,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直接规定。从理论上讲,只要单位存在欠缴、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职工都有权要求单位补缴。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和做法可能存在差异。有些地方可能会参照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住房公积金的性质与劳动报酬等有所不同,它是一种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资金,其追缴更侧重于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所以,即使超过了所谓的“类似时效”,职工仍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情况,管理中心有权责令单位限期缴存。如果单位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工在遇到住房公积金追缴问题时,应及时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具体的政策和操作流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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