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怎样处理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产生的纠纷,当这种纠纷发生时,仲裁委员会会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进行处理。 首先是申请与受理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申请人需要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等事项。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接下来是仲裁前的准备工作。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会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会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同时,仲裁委员会会确定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并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然后进入开庭审理阶段。仲裁庭会先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的身份以及是否有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宣布仲裁庭纪律。之后按照申请人陈述仲裁请求、被申请人答辩、仲裁庭调查事实、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等程序进行。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在庭审过程中,仲裁庭会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会及时作出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仲裁裁决或调解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