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标准中对逮捕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标准中规定的逮捕条件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可不是随便说说的,它有三层含义:一是有证据能证明犯罪事实确实发生了;二是这些证据得能表明这个犯罪事实就是犯罪嫌疑人干的;三是用来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这些证据,必须是经过查证,确定是真实可靠的。而且这里的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好几个犯罪行为当中的一个。比如说,在一个盗窃案件里,通过现场的监控录像看到犯罪嫌疑人进入现场实施盗窃,同时还有现场留下的指纹鉴定也指向他,并且这些证据都经过核实没问题,那就符合这一条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其次,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就是说,根据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等各方面情况,按照法律规定,他有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比如一些犯罪情节比较严重的抢劫、诈骗等犯罪行为,就可能符合这个条件。这是从犯罪的严重程度来考虑是否满足逮捕条件。 最后,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简单来讲,就是如果只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像取保候审(交保证金或者有人担保,保证其遵守规定,不逃避侦查等)或者监视居住(限制其活动范围等)这些相对宽松一点的措施,没办法保证他不会逃跑、不会再对社会造成危害,那么就有逮捕的必要。例如,犯罪嫌疑人是惯犯,之前有过逃跑或者再犯的记录,那么就很可能认为有逮捕必要。这一规定主要是从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角度出发。 相关概念: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