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是怎样规定的?

我最近发现市场上有商家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还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我想知道对于这类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有啥要求,《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是怎么规定的,能让我清楚这类案件的处理情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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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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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由国家多部门联合发布,旨在规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增强执法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首先,该意见明确了适用范围,涵盖了所有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这里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商品的行为;侵犯知识产权则包括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行为。例如,生产假冒名牌化妆品、销售盗版书籍等都属于该意见规范的范畴。 在公开内容方面,意见要求应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被处罚人姓名或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这些信息的公开,能够让公众清楚了解违法者的违法行为及受到的处罚,起到警示作用。比如,消费者可以通过公开信息了解哪些商家存在制假售假行为,从而避免购买其商品。 关于公开的主体和权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公开本部门查办的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同的执法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进行信息公开。 在公开的时限上,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等指定平台予以公开。同时,还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内部审核机制,确保公开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该意见还强调了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对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此外,意见鼓励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确保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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