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离婚房子怎么判?


在我国,婚姻法已经废止,相关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进行规范。在离婚时,对于房屋的判决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 首先,如果该房屋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购买,并且登记在该方名下,那么一般来说,该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例如,男方在结婚前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子,并且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这套房子在离婚时就归男方所有。 其次,如果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一般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通常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比如夫妻婚后一起贷款买了房,共同偿还贷款,那么在离婚分割时会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 再者,如果是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例如男方婚前付首付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可能归男方,但男方要对女方就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另外,如果是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情况也较为复杂。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