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情况是如何分类的?


共同侵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下面为你介绍共同侵权情况的分类。 首先是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这种类型强调侵权人之间存在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共同故意是指多个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行为之前,就已经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都希望或者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比如,甲乙两人合谋去砸坏丙的汽车,他们事先商量好了行动方案,一起实施了砸车的行为,这就是典型的基于共同故意的共同侵权。而共同过失则是指多个行为人虽然没有共同故意,但他们都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损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例如,建筑工人甲和乙在施工过程中,都没有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导致路人丙摔倒受伤,甲和乙的行为就属于共同过失的共同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里所说的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就包括了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 其次是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侵权人之间并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但是他们的行为相互结合,共同造成了同一个损害结果。比如,甲在道路上挖了一个坑,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乙开车经过时没有注意到坑,导致车辆失控撞上了丙的房屋。甲的挖坑行为和乙的驾驶行为单独来看,都不一定会直接导致丙的房屋受损,但两者结合在一起,就造成了损害结果。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这一规定适用于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各侵权人按照其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还有一种是共同危险行为。这是指多个行为人都实施了可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但无法确定具体是谁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例如,甲乙丙三人同时向一个方向扔石头,其中一块石头砸伤了丁,但无法确定是甲乙丙中谁扔的石头砸伤了丁。在这种情况下,甲乙丙三人的行为就构成了共同危险行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如果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所有实施危险行为的人都要对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总之,了解共同侵权的分类,有助于我们在遇到侵权纠纷时,准确判断各方的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同类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方式都有所不同,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分析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