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混淆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商标侵权混淆原则是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必须考量的因素。简单来说,就是看使用的商标会不会让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错误认识,以为是另一个品牌的产品或服务 。 按照我国《商标法》第57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从这法条可以看出,商标混淆出现在同一种类商品的近似商标上,或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商标上。比如,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和别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导致消费者可能认错,这就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混淆。再比如,在类似商品上,使用和别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同样容易让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也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也就是说,对于同一种类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基本上就可以判断会使公众构成混淆。 另外,《标准》第十九条明确,在商标侵权判断中,在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的情形下,还应当对是否容易导致混淆进行判断。《标准》第二十条规定,“商标法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包括以下情形:(一)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是由注册商标权利人生产或者提供;(二)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存在投资、许可、加盟或者合作等关系”,这意味着“容易导致混淆”只需要具备混淆的可能性,不需要造成混淆的事实。《标准》第二十一条规定,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判断是否容易导致混淆,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以及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一)商标的近似情况;(二)商品或者服务的类似情况;(三)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四)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及商标使用的方式;(五)相关公众的注意和认知程度;(六)其他相关因素。 相关概念: 商标近似:指商标文字字形、英文字母组成以及图案构成等方面相近似 。 商品类似:指被控侵权商标使用范围与注册商标核准使用范围存在交叉或者重合等情况 。 注册商标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