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自治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是如何应用的?


意思自治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表达意志,决定行为的方式和内容。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意思自治原则有着广泛且重要的应用。 首先,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机构。国际上有众多知名的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院等。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仲裁机构的声誉、仲裁规则等因素,自由协商选定适合的仲裁机构来处理他们之间的纠纷。这体现了当事人对仲裁程序启动主体的自主决定权,就好比我们去看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不同的医院。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等相关国际条约和各国国内仲裁法,这种选择是被认可和保护的。 其次,当事人能够自行确定仲裁地点。仲裁地点的选择具有重要意义,它可能会影响仲裁程序适用的法律、仲裁员的选定等方面。当事人可以考虑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双方当事人所在地等因素,协商确定一个合适的仲裁地点。例如,如果当事人希望适用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来解决纠纷,就可以选择该国的城市作为仲裁地点。许多国家的仲裁法都赋予了当事人在仲裁地点选择上的自由权利。 再者,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员。仲裁员的专业知识、经验和公正性对仲裁结果有着重要影响。当事人可以在仲裁机构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挑选自己信任的仲裁员,或者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共同指定仲裁员。这确保了当事人能够参与到仲裁庭的组成过程中,选择他们认为能够公正、专业地处理案件的人员。 另外,当事人还可以约定仲裁适用的法律和仲裁规则。适用的法律决定了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所依据的实体法,而仲裁规则则规范了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等因素,选择最适合案件的法律和仲裁规则。例如,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国际通行规则。 然而,意思自治也不是绝对的。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不能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和公共政策。如果当事人的选择违反了这些限制,仲裁机构或法院可能会认定该选择无效。比如,若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违反了仲裁地国家的基本法律原则,那么该选择可能不被认可。总之,意思自治原则为国际商事仲裁提供了灵活性和自主性,但也受到一定的约束,以确保仲裁的公平、公正和合法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