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清偿比例是如何确定的?


破产清算清偿比例是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能够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比例,它的确定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以下我们来详细解释它是如何确定的。 首先,要明确破产财产的范围。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可供债权人清偿分配的破产企业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这其中包括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知识产权等。比如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库存商品、应收账款等都属于破产财产的范畴。 其次,需要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进行优先清偿。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费用,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债务人的共同利益所负担的债务。《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分别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范围进行了规定。例如,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等属于破产费用;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等属于共益债务。只有在优先清偿这些费用和债务后,剩余的财产才用于对其他债权人进行清偿。 接着,要对债权人进行分类。不同类型的债权人在清偿顺序上有所不同。《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最后,计算清偿比例。以普通破产债权为例,用可供清偿普通破产债权的财产数额除以普通破产债权的总额,就得到了普通破产债权的清偿比例。比如,可供清偿普通破产债权的财产为100万元,普通破产债权总额为200万元,那么清偿比例就是50%。也就是说,普通债权人每100元的债权,最终可能只能获得50元的清偿。 综上所述,破产清算清偿比例的确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顺序进行。它不仅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也体现了法律在保障公平清偿方面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