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如何衔接?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重要途径,它们在程序衔接上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逻辑关系。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基本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而行政诉讼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活动。 在程序衔接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是自由选择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意味着在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先进行行政复议还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例如,张三对某工商局作出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决定不服,他既可以先向该工商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满意,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不经过复议,直接向法院起诉。 第二种是复议前置模式。也就是说,当事人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种模式主要适用于一些特定的行政领域。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因为税务领域的专业性较强,先由税务机关进行复议,可以更好地发挥其专业优势,解决一些复杂的税务问题。 第三种是复议终局模式。即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当事人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这种情况比较少见,主要依据一些特别法律的规定。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这是为了维护国家行政管理的稳定性和权威性,避免因行政争议的反复诉讼而影响行政效率和社会秩序。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的行政行为和相关法律规定,合理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了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的衔接关系,也有助于当事人更好地规划维权路径,提高解决行政争议的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