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抵免法的抵免限额是怎样规定的?
我在处理国际税务相关事务时,涉及到抵免法的抵免限额问题。不太清楚我国在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也不知道该如何计算抵免限额,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和计算方法,以便正确处理税务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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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企业来自国内外的所得一律汇总征税,但允许抵扣该居民企业在国外已纳的税额,以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抵免限额则是指税收抵免的最高限额,即对跨国纳税人在外国已纳税款进行抵免的限度。 在我国,抵免限额的计算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为: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这里的应纳税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不包括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例如,某居民企业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来源于A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在A国已缴纳所得税15万元。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该企业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为(100 + 50)×25% = 37.5万元,来源于A国所得的抵免限额为37.5×50÷(100 + 50) = 12.5万元。由于该企业在A国已缴纳的所得税15万元超过了抵免限额12.5万元,超过部分2.5万元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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