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对于判决宣告以后是如何规定的?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对于判决宣告以后的情况有一系列明确规定,主要涉及发现漏罪、又犯新罪等情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通俗来讲,就是先把之前判的刑罚和新发现的罪所判刑罚加在一起,再考虑已经执行的刑期。比如,甲之前因A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执行2年后发现他在判决宣告前还有B罪没判,B罪被判3年,那么就会按照相关规定重新确定一个总刑期,而他之前执行的2年是算在新刑期内的。 其次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意味着先算出前罪还没执行完的刑期,再和新罪的刑期按照规定确定新的执行刑期。例如,乙因C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执行3年后又犯D罪,D罪被判4年,那就会把C罪剩下的5年和D罪的4年按照规则来确定新的执行刑期。 此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如果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这方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有详细规定。而且,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这些都是判决宣告以后刑法所涉及的重要内容,它们共同保障了司法的公正和刑罚执行的合理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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