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我国探视权是如何设立和执行的?

我离婚后孩子归对方抚养,我想经常去看看孩子,但是对方总是找各种理由阻拦。我不太清楚探视权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它是如何设立的,又该怎么执行呢?希望能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看望孩子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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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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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简单来说,就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依法享有的看望子女的权利。这一权利对于维护亲情关系、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探视权的设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探视权是法定的权利,只要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就依法享有探视的权利,无需额外的约定或条件。这体现了法律对亲情关系的尊重和保护,也充分考虑了子女成长过程中对父母双方关爱的需求。 关于探视权的执行,当双方就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达成协议时,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确定探视的时间、方式等内容。当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如果一方仍然拒不执行,这就涉及到强制执行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这是因为子女并非执行对象,强制执行子女的人身可能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通常会通过说服教育等方式,促使另一方配合执行。如果确实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比如探视方有严重的暴力倾向、患有传染性疾病等,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探视权应当恢复。总之,探视权的执行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以保障子女的最大利益和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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