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婚外情是如何处理的?
我发现另一半有婚外情,心里特别乱。想知道在民法典里,对于这种有婚外情的情况是怎么处理的,比如财产分割、责任承担这些方面,希望了解清楚,好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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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法典里,婚外情指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中的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超出正常社交范畴的亲密关系。虽然民法典本身并没有直接针对“婚外情”作出明确且专门的处理规定,但在与之相关的婚姻家庭编中,有一些条款会涉及到对这种情况的处理。 首先,关于离婚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其中“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就属于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如果一方的婚外情达到了与他人同居的程度,另一方起诉离婚,法院调解无效后,会判决准予离婚。 其次,在财产分割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能证明对方有婚外情且属于过错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无过错方可能会适当多分。 再者,关于损害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如果一方的婚外情符合上述情形,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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