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是如何认定不当得利的?
在日常生活中,不当得利是一个常见的法律概念。通俗来讲,不当得利就是没有合法的依据,一方得到利益,而另一方受到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从这条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总结出认定不当得利的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一方获得利益。这里的利益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财产本不应增加而增加了,比如捡到别人丢失的钱包,钱包里的钱就属于积极增加的财产。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本应减少的财产没有减少,例如本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
其次,他方受到损失。损失包括现有财产的减少和可得利益的丧失。现有财产的减少很好理解,比如被人无故拿走了自己的财物。可得利益的丧失,例如因为他人的不当行为导致自己失去了一笔本可以获得的生意利润。
再者,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一方获得利益是导致另一方受到损失的原因。例如,因为银行系统故障,误将他人的钱转到自己账户,自己账户里钱的增加导致了他人账户里钱的减少,这两者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获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这是认定不当得利的核心要素。如果获得利益有合法的依据,比如基于合同关系获得报酬,那就不属于不当得利。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条件,才能在法律上认定为不当得利。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疑似不当得利的情况,受损失的一方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使一方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也可能不构成不当得利,比如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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