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是如何规定养父子关系的?

我和养父之间有点矛盾,想了解我们之间的权利义务。不知道民法典里对于养父子关系是怎么规定的,比如养父对我有什么抚养责任,我对养父又有哪些赡养义务,还有这种关系能不能解除,解除后会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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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养父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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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养父子关系属于收养关系的一种,它是指通过法定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来抚养,从而在法律上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下面为你详细解释民法典关于养父子关系的规定。 首先是收养关系的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了被收养人的范围,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其次是养父子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也就是说,养父有抚养教育养子的义务,要为养子提供生活、教育等必要的条件,保障养子的健康成长。养子成年后,对养父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要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养父。 再者是收养关系的解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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