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关于抚养费是如何规定的?

我最近涉及到抚养费的问题,不太清楚民法典里对抚养费是怎么规定的。比如抚养费的数额怎么确定,支付方式有哪些,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费等,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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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抚养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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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抚养费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首先,关于抚养费的概念,抚养费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的子女生活和教育等费用。这是保障子女健康成长的必要经济支持。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那么抚养费数额该如何确定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来说可以定期给付,有条件的也可以一次性给付。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另外,在一些情况下抚养费是可以变更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如果给付抚养费的一方因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或免除给付。总之,抚养费的相关规定都是围绕着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展开的,同时也兼顾了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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