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应如何应对发包人拖欠工程款?


当施工企业遇到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时,可以通过以下多种方式应对。首先,我们要明白工程款是施工企业完成工程项目后应得的报酬,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属于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是施工企业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实际操作中,第一步可以进行协商沟通。施工企业可以主动与发包人进行友好协商,明确指出对方拖欠工程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工程款。在协商过程中,要注意保留相关的沟通记录,如邮件、短信、会议纪要等,这些记录在后续可能会作为证据使用。 如果协商不成,施工企业可以考虑发送催款函。催款函是一种正式的书面通知,明确告知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事实、金额以及要求支付的期限,并声明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支付,将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催款函可以通过邮政快递等方式发送,并保留好快递单据,以证明已经履行了催款义务。 当催款函也无法解决问题时,就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施工企业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如建设工程合同、施工图纸、工程验收报告、工程款结算单等。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意味着施工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可以通过折价或拍卖工程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在整个应对过程中,施工企业要注意及时采取措施,避免超过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施工企业要密切关注时间节点,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