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单位提出的证明材料会怎样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单位提出的证明材料有着严谨且规范的处理方式。下面我们就从几个关键方面来详细了解。 首先,人民法院会对证明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法院会查看该证明材料是否具备这些要素。如果缺乏这些必要的形式要件,法院可能会要求单位进行补正。例如,单位出具的证明仅有单位盖章,没有单位负责人和制作人员的签名,法院就会要求单位补充签名。 其次,对于证明材料的内容,法院会进行实质审查。法院会审查证明材料所证明的事项是否与案件相关,内容是否真实、合理。法院会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来综合判断,看该证明材料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相互印证,是否存在矛盾之处。如果证明材料的内容明显与其他确凿证据相悖,法院可能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比如,单位证明某员工在某一时间段一直在单位工作,但有监控视频显示该员工那段时间并不在单位,法院就会对单位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产生质疑。 此外,法院还可能会对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法院有权要求单位负责人或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到庭接受询问,以进一步核实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果相关人员拒绝到庭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法院也会对该证明材料的证明力产生不利判断。 最后,如果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存在虚假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也体现了法律对于虚假证明行为的严厉态度。 总之,人民法院对单位提出的证明材料会从形式、内容等多方面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和准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