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应该如何送达评估报告?


在法律程序中,法院送达评估报告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它关系到当事人能否及时了解评估结果,从而行使自己的相关权利。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法院送达评估报告的相关规定和常见方式。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常见的送达方式有以下几种: 直接送达。这是最常见的方式,法院会派专人将评估报告直接交给受送达人。如果受送达人是公民,应当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比如在一些房产纠纷案件中,法院工作人员会亲自到当事人家里,将评估报告交给当事人或者其同住的成年家属。如果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留置送达。如果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评估报告,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评估报告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委托送达。当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法院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比如,受送达人在外地,当地法院可以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的法院帮忙送达评估报告。 邮寄送达。法院会通过邮政机构以挂号信等方式将评估报告寄给受送达人。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转交送达。对于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公告送达。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法院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