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民事侵权赔偿和环境损害赔偿在举证责任上有什么区别?


在法律领域,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下面来详细说说一般民事侵权赔偿和环境损害赔偿在举证责任上的区别。 一般民事侵权赔偿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当一方提出侵权赔偿的主张时,需要自己去收集和提供证据来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自己受到的损害、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侵权人存在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在一个普通的人身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说自己被侵权人打伤了,要求侵权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那么被侵权人就要拿出证据,像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发票来证明自己受伤和花费的费用;还要有现场的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证据来证明是侵权人实施了伤害行为,而且侵权人实施伤害行为是有过错的,比如是故意打人或者存在重大过失。如果被侵权人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而环境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分配则有很大不同,它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因为环境损害案件往往具有专业性、复杂性和潜伏性等特点,受害人很难掌握相关证据。比如,一家工厂排放污水,周边居民发现农作物减产、鱼类死亡等情况,认为是工厂排污导致的。在这种情况下,居民只要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以及工厂有排污行为就可以了。接下来,工厂需要自己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比如是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害,并且要证明自己的排污行为与居民的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工厂不能完成这些举证,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一般民事侵权赔偿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主张赔偿的一方承担主要举证责任;而环境损害赔偿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侵权人承担部分举证责任。这种区别体现了法律在不同领域对公平和正义的考量,以及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