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法院判决商标侵权案件的规则是什么?

我公司最近遇到了商标侵权纠纷,对方使用了和我们很相似的商标。现在案子有可能上诉到最高法院,我想了解下最高法院在判决商标侵权案件时遵循的规则有哪些,这样心里能有个底,也好提前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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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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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在判决商标侵权案件时,会依据一系列规则和法律条文,以确保判决的公平公正。下面为你详细介绍这些规则。 首先,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需确定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也就是说,商标注册人只能在核准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并且商标的样式等要与核准注册的一致。 其次,要判断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商标性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如果被控侵权人对标识的使用并非用于识别商品来源,那么一般不构成商标侵权。比如,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他人商标是为了说明自己商品的特点、用途等,而不是作为商标使用,这种情况可能不被认定为侵权。 再者,会考量混淆可能性。这是判断商标侵权的核心因素之一。《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最高法院在判断混淆可能性时,会综合考虑商标的近似程度、商品或服务的类似程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等因素。例如,如果两个商标在视觉、听觉或含义上非常相似,并且使用在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消费者就很有可能产生混淆,误认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另外,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有特殊规则。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最高法院在处理涉及驰名商标的侵权案件时,会更加严格地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的权益。 最后,关于侵权责任的确定。如果法院认定构成商标侵权,那么侵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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